(知潮网)横跨近19年、历经柳州到百色多个岗位——这样一个数字,法院为何给出的是"死缓"而非"死刑立即执行"?

一审判死缓,受贿2.63亿余元

2026年9月29日,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: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、副主席彭晓春,犯受贿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
对追缴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,依法上缴国库;不足部分,继续追缴。

2.63亿余元

法院认定,2006年下半年至2025年3月,彭晓春利用担任柳州市委副书记、柳东新区党工委书记,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、办公厅主任、政策研究室主任,贺州市委书记,百色市委书记,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便利,为有关单位、个人在工程承揽、款项拨付、项目核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,共计折合人民币2.63亿余元。

从柳州到百色,从新区到省厅,近19年的时间里,职权成了一次次交易的"通行证"。法院在判决中指出,彭晓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,论罪应当判处死刑。

那么,为什么是"死缓"而不是"死刑立即执行"?判决给出了从宽的逻辑。法院认为,彭晓春具有未遂情节,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,有重大立功表现,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受贿违法所得财物及孳息部分已追缴到案——其中,彭晓春个人实际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。综合这些法定、酌定从宽处罚情节,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。

程序上,本案于2026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。庭审中,彭晓春进行了最后陈述,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。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庭审。

回看时间线:2025年6月16日,彭晓春被查;2025年12月8日,被开除党籍。通报称其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生活纪律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、不收手,性质严重、影响恶劣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作出逮捕决定,并指定由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——这是一起异地管辖案件。

公开简历显示,彭晓春,男,汉族,1961年11月生,广西合浦人,中央党校党的建设专业研究生学历、法学硕士,长期在广西任职。

死缓背后,是法律的刻度

一个2.63亿余元的数字,加上"死缓"二字,放在一起天然带着张力。但法律的判断,从来不是凭一个数字下结论。

先看"死缓"与"死刑立即执行"之间的那道线。我国刑法对受贿犯罪保留死刑,但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,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。本案中,法院明确列出未遂、如实供述、主动交代未掌握绝大部分事实、重大立功、认罪悔罪、积极退赃、个人实际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等情节——这些不是"从轻的理由被找出来",而是法律对每一个情节的如实回应。从宽,不等于无原则的宽纵,而是把"该重的重、该宽的宽"写进判决里。

再看"异地管辖"这个细节。最高检指定由广东佛山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、佛山中院审理,打破了"本地人办本地案"的惯性。这种跨区域的指定管辖,意在排除地方干扰、保障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办理,本身就是司法程序严谨性的一种体现。

最后是一句老话的新注脚:通报明确点出"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、不收手"。从被查到宣判,这起案件延续的,是反腐持续深化、越往后越严的信号。对公众而言,看到的不仅是一份判决书,更是一道清晰的是非线。